各市、区财政局,各代理记账机构:
为规范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,根据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27号)和《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》(鲁财会〔2005〕23号)有关规定,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备案范围 截止2012年12月31日,在威海市境内经威海市各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。 二、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(附件1); 2、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(附件2)、身份证明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(复印件); 3、各市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情况统计表(附件3); 4、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; 5、《工商营业执照》(复印件); 6、批准文件及许可证书(复印件); 7、机构协议或者章程; 8、专(兼)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、从业资格证书(原件及复印件); 9、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(复印件); 10、财务应用软件情况说明; 11、档案管理制度; 12、财务会计管理制度; 13、其他内部管理制度。 三、备案要求 (一)严格按照备案材料统一标准格式,完整地核实统计数据信息。对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事项的,同时提交符合《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的变更材料。如备案中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,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,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,撤回设立许可。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,又不能说明原因的,责令其在2个月内改正,拒不改正的,予以公告。对存在其他问题的,将按照《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 (二)各市区财政局要继续做好会计咨询公司的清理备案工作。对不具备设立条件又不能正常运转的,抓紧按程序予以撤销;对能够正常运转,且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,要按代理记账审批程序转换成代理记账机构;对暂时不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会计咨询机构,下达整改通知,60日内仍未能达到设立条件的,收回其会计咨询公司许可证书。 四、报送方法及时间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3年6月10日前,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报送材料;各市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,认真做好文件传达、组织报备工作,并于6月21日前,将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和2012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总结(含电子版一份)报市财政局会计科。联系电话:5235610。
附件:1.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.doc 2.代理记账机构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.doc 3.各市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.doc 4.各市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基本情况汇总表.doc
365走地盘 2013年3月22日 |